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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袁培英与王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培英,王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28号原告:袁培英。委托代理人:郭徐明,杭州市新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培英诉被告王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培英以双方达成一致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培英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培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培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