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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6号原告:曹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