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46号原告:曹某,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