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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鹤岗市信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鑫达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岗市信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鹤岗市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执6号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信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鸿,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鹤岗市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丽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信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5)第6号裁决书。经审查,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5)第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第二项即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鹤岗市鑫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修复部分,没有具体维修内容和标准,也没有明确的修复时间。本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8条第4项、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信威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尚迅审判员  林 爽审判员  刘晨霞二〇一六年一���十四日书记员  于欣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