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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876号原告:邹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葛显光,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斐,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烟台金河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全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人民陪审员 安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迎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