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建华、邓军申请宣告邓灵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建华,邓军,邓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林建华,女,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人邓军,男,四川省开江县人。被申请人邓灵,男,四川省开江县人。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林建华、邓军申请宣告邓灵失踪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林建华、邓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李正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