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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33号原告郭某,女,1992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孙某某,男,1991年3月14日生,满族,无职业,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联系不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卞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