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邹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林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邹某以人民币(下同)66.6万元的价格与桃源县沙坪镇沙坪村(原油溪村)曹家冲组就该组柴山洞集体杉树林达成购买协议,并预付款项10万元。同月20日,邹某征得沙坪村曹家冲组大部分群众开会同意后决定在该处修路,之后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工将柴山洞山上的部分杉树砍伐。9月底10月初,邹某雇请刘某、李某、黄某乙的拖拉机,将采伐的林木运至本县寺坪乡羯羊铺村319国道旁“杨老大”家屋前晒坪堆放。其后,邹某见有人购买,便出售部分木材获利。经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此次在沙坪镇沙坪村曹家冲组柴山洞山采伐杉树立木蓄积为74.166立方米,返材积51.234立方米。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邹某主动向桃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桃源县沙坪镇沙坪村曹家冲组柴山洞杉木为原油溪村1997年以集体名义造的人工杉林,属于湖南省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甲、熊某、彭某、曹某乙、黄某甲、刘某、李某、黄某乙的证言,桃源县森林公安局登记证据清单,《林权转让合同书》,木材检尺码单,湖南省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证明,桃源县沙坪镇林业管理站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所(2015)林鉴字第62号鉴定意见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本院(2004)桃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达蓄积74.1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邹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应予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主动向公安机投案,如实供���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具有采伐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林木系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林木应予没收,变现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艾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