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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章桂萍与陆军、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桂萍,陆军,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48-5号申请执行人章桂萍,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企业退休职工,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陆军,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孙富霞。本院在执行章桂萍申请执行陆军、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孙富霞(所有权人)与被执行人陆军(共有权人)名下有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某某小区**幢*单元*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一套(有抵押)及被执行人陆军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一套(有抵押),本院已将上述两房屋予以查封。此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事业单位的应得工程款6000元予以扣留、提取,该款项现已到位。另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事业单位的应得工程款248000元予以扣留,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在***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21000元予以扣留,因结算问题上述两笔款项尚未提取到位。经与申请执行人章桂萍谈话,其暂不要求法院处分被执行人陆军名下的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陆军、石嘴山市世纪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章桂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04400元,执行费744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