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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施晓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叶信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萍,叶信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43号原告施晓萍,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赵瑞敏(系原告之夫),男,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叶信树,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萍与被告叶信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晓萍以被告叶信树已赔付修理费人民币92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晓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诸建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