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执行杨彩凤、四川明昊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昌茂、李明虹、宋志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杨彩凤,四川明昊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昌茂,李明虹,宋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师晋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彩凤,女,生于1983年,现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明昊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红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昌茂,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明虹,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志超,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8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彩凤、四川明昊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昌茂、李明虹、宋志超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彩凤、四川明昊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昌茂、李明虹、宋志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