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平与被告杨仁军、刘晓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平,杨仁军,刘晓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陈贵平,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杨仁军,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刘晓旭,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平与被告杨仁军、刘晓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仁军、刘晓旭名下的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仁军、刘晓旭名下的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