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毛茜与伍生秀,张永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茜,张永乐,伍生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毛茜,女,汉族,1972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被告张永乐,男,汉族,1949年3月11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被告伍生秀,女,汉族,1951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委托代理人张永乐,男,汉族,1949年3月11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茜诉被告张永乐、伍生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毛茜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馨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