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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万田与刘洪华、朱红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田,刘洪华,朱红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108号原告刘万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金彪,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长子。被告刘洪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红祥,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田与被告刘洪华、朱红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刘万田于2016年1月19日撤回了对被告刘洪华、朱红祥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田撤回对被告刘洪华、朱红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万田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