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魏某,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彭某,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魏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樊燕玲独任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廖克武审 判 员 樊燕玲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