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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魏某,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彭某,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魏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樊燕玲独任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廖克武审 判 员  樊燕玲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