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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卓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卓丽娟。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卓丽娟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卓丽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卓丽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卓丽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胡柏周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