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卓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卓丽娟。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卓丽娟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卓丽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卓丽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卓丽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胡柏周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