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1民初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临江市立新小学教师,住临江市。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临江林业局森林管护中心职员,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决心改正,原告同意给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艳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