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左权县寒王乡寒王村下凹村民组诉被告杨秀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寒王乡寒王村下凹村民组,杨秀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左权县寒王乡寒王村下凹村民组。被告杨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权县寒王乡寒王村下凹村民组诉被告杨秀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权县寒王乡寒王村下凹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权县寒王乡寒王村下凹村民组交纳。审 判 长 赵晋平审 判 员 孟丽沙代理审判员 张维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智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