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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郝淑萍与刘光辉、高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萍,刘光辉,高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74-1号原告郝淑萍,女。被告刘光辉,男。被告高雅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淑萍与被告刘光辉、高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淑萍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光辉、高雅娟在北安市赵光镇9委2组住宅平房二栋,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光辉、高雅娟坐落在北安市赵光镇9委2组的住宅平房二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及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抵押、抵债、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