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俊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36号原告刘俊。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法定代表人刘重武,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世军,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原告刘俊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武昌区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诉称,2015年6月21日原告通过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12××9电话举报,轨道交通7号线武昌段工程房屋征收指挥部在原告住处张贴通知将在2015年6月25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武昌区徐家棚统建宿舍外)修建围墙,属违法建设,请求城管部门查处。后原告于同年6月24日、29日、30日三次咨询案件办理情况并投诉围墙已建成,回复无相关手续,武昌区城管局要求违建者补办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拒绝履行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武昌区城管局辩称,原告投诉反映的徐家棚统建小区确系武汉市轨道交通7号线的征收范围,现地铁7号线二期徐家棚站房屋征收指挥部确已建设了围墙,建设的围墙尚未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依据以上事实,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向地铁7号线二期徐家棚站房屋征收指挥部下达了《违法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被告执法人员会依照法律程序,积极处理涉案问题。原告反映的事实无误,但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该问题,文书下达以及事情处理均应有合理期限,原告存在超前起诉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开始向武汉市城管部门举报地铁7号线二期徐家棚站房屋征收指挥部涉嫌修建围墙违法建设,要求城管部门履行查处职责,被告武昌区城管局受理举报后履行职责尚需一定的法定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在被告的履行期间内起诉被告武昌区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繁代理审判员 冯 蕾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良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