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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孙伟与利川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公司,卢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27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邓乾平,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卢某。委托代理人谭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某公司、第三人卢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第三人卢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第三人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第三人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余富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