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俊秋与吉木斯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俊秋,吉木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财保3号申请人吴俊秋,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吉木斯,女,鄂温克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鄂温克旗宗教事务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人吴俊秋与被申请人吉木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木斯工资帐户中的89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用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木斯工资帐户中的89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湘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托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