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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吴俊秋与吉木斯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俊秋,吉木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财保3号申请人吴俊秋,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吉木斯,女,鄂温克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鄂温克旗宗教事务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人吴俊秋与被申请人吉木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木斯工资帐户中的89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用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木斯工资帐户中的89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湘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托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