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8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祥林与被告成都筑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祥林,成都筑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天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8365号原告何祥林,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赛金镇万寿西街26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李锦福,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恒,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筑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16层3号。法定代表人吴天宝。被告吴天宝,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肖巷子3号3号楼1单元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祥林与被告成都筑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祥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筑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天宝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何祥林自愿提供自有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祥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天宝在中国建设银行泸州城西支行账号为6227077440063537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成都筑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桐梓林支行账号为51001865436051504782的账户予以冻结;三、对被告吴天宝在成都筑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四、对被告吴天宝在成都洛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五、对被告吴天宝在泸州洛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六、对被告吴天宝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四段7号1号楼23层2303号房屋予以查封;七、对被告吴天宝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89号2号楼5层2单元0502号房屋(房屋编号:128071)予以查封;八、对被告吴天宝车牌号为川AL33**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上述保全财产查封、冻结限额总计不超过520万元。九、对担保人何祥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0层1014号办公用房(权2900894)限额在520万元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