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孟祥美与孟祥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美,孟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7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美,女,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工。被执行人孟祥新,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孟祥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孟祥美劳务费3000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孟祥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孟祥美案件款30350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