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郭文与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4752号原告郭文,男,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正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郭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郭文诉被告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协助其到工商局进行登记,成立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原告既不是该公司职工也不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成立后因固原分公司经营的范围与公司注册名称不相符,长期无法正常运营,导致关门歇业,办公用地也已出租。现因原告名下有公司,申请的廉租房被取消,合法利益受损,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被告均不积极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口头协议;2.责令被告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更换固原分公司负责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郭文作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西安千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本人,故本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郭文已预交50.00元,退还原告郭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卫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