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涛、徐秀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涛,徐秀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45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宋涛。被告:徐秀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涛、徐秀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