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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金峰中路163号一层商场。委托代理人:彭俊寒,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鼎科技工业园金恒2号厂房2东面。被执行人:王树立。住所地:珠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仲裁字(2015)第85号裁决书,受理了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执行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偿还还欠本金1300万元,截止2015年5月15日的利息7.8万,本息共计1307.8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16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被执行人王树立以其名下抵押物房产珠海市情侣北路299号79栋(房地产权号:粤房地产权证珠字第××号)对被执行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对处置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王树立对被执行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1700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