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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庆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庆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三屯。法定代表人韩卫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雁泽,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淑华,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团结路小区1-12-2-2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303065828。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浩源,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君强,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万宝小区3-9号4门3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8105221717。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凯奇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4元减半收取27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莉代理审判员 盛 悦人民陪审员 张娜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