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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元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第60号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元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兆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元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元斌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元斌在银行的存款1090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