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离婚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82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离子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2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某已交纳案件款2400元、执行费50元。故(2010)临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某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2400元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王某给付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