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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斯。委托代理人杨虹。委托代理人高婷。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民。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委托代理人倪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对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反诉,是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陈小燕审 判 员  王东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符子娇书 记 员  闫海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