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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静、王向阳等与李晖、卢慧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晖,李静,王向阳,卢慧玲,李靖熙,李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庭长    副庭长合议庭校对一校(承办人)二校(合议庭成员)三校(合议庭成员)四校(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晖,武汉慧珉建筑材料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湖北警官学院教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阳,湖北警官学院教师。上列被上诉��委托代理人吴丹,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慧玲,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晖(系卢慧玲之夫,即上诉人,身份同上)。原审第三人:李靖熙,湖北警官学院学生。委托代理人李晖(系李某之父,即上诉人,身份同上)。原审第三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晖(系李某之父,即上诉人,身份同上)。上诉人李晖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李静、王向阳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硚口区肖家地242号551.38平方米房产拆迁权益(即还建房屋452.98平方米和补偿安置费142079元)属于李静、王向阳。一审认定,根据李静、王向阳与李晖、卢慧玲于1999年7月8日签订的《借房协议》的约定,硚口区肖家地242号房屋的产权应归李静、王向阳共有。当时房屋建筑面积为208.39平方米。2003年12月17日,李晖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部门同意其将该房屋改建为三层293.31平方米。2013年8月,该房屋被拆迁时,卢慧玲、李靖熙、李某在作为被拆迁人分别与拆迁人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永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拆迁房屋总面积为551.38平方米。对该房屋改扩建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因此,对该房屋改扩建的事实应予仔细查清。同时,李静、王向阳主张的是硚口区肖家地242号551.38平方米房产拆迁权益(即还建房屋452.98平方米和补偿安置费142079元),而该房屋拆迁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是卢慧玲、李靖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分户事宜,因此,被拆迁人的变化对拆��权益是否有影响,也应查清。据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吴焰审判员申斌审判员丰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胡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