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7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会娟与陇县城西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娟,陇县城西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娟,女,生于1966年8月2日。被执行人陇县城西砖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西关村董家塬。法定代表人王小东,任厂长。张会娟与陇县城西砖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陇县城西砖厂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张会娟工伤保险待遇92240.24元,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判决后,陇县城西砖厂不服,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民一终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陇县城西砖厂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张会娟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陇县城西砖厂于2015年11月17日给付张会娟部分执行款115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张会娟撤回执行申请,本院遂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陇执字第0030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现因陇县城西砖厂未在和解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张会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陇县城西砖厂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陇县城西砖厂一次性给付张会娟案件款75000.00元(除前期已给付的11500.00元外,再给付635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会娟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