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景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发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景泰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发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景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田洋五路**号*栋厂房101。组织机构代码:058978757。法定代表人:韩珩,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明,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天,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恒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上高坡工业区永辉百货后*栋102。组织机构代码:565716102。法定代表人:尹春花,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琼,该司法务。上诉人深圳市景泰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发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恒发公司主张要求诉请货款,但景泰瑞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关于涉案货物的质量问题,景泰瑞公司已在原审法院提起另案诉讼,案号为(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88号。本院认为:本案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本案货款是否应当给付的前提条件。且关于涉案货物的质量问题,景泰瑞公司已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88号。因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雒 文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舒(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