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朱艺林、陈玉荣等与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艺林,周胜利,陈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艺林,和平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向清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胜利,中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荣,和平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向清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艺林、周胜利与被上诉人陈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朱艺林、周胜利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清华,上诉人周胜利的委托代理人杨浩,被上诉人陈玉荣的委托代理人向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朱艺林预交的上诉费1050元,予以退还朱艺林。周胜利预交的上诉费5792元,予以退还周胜利。审判长 李 行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叶 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