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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439号原告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陈永刚,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群兴北路***号。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恒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顺庆区璐馨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 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