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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新乐与黎伟、窦永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乐,黎伟,窦永娟,吴树兵,张小艳,焦金河,黎玉峰,黎洪强,顾中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李新乐。被告黎伟。被告窦永娟。被告吴树兵。被告张小艳。被告焦金河。被告黎玉峰。被告黎洪强。被告顾中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乐诉被告黎伟、窦永娟、吴树兵、张小艳、焦金河、黎玉峰、黎洪强、顾中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兆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