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小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昊诉马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昊,马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小字第45号原告杨昊,男,1992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楚凡,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琳琳,女,成年,汉族,住城关镇关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昊诉被告马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