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美益建村(武平)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分公司、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益建材(武平)有限公司,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美益建材(武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00217-2,住所地武平县工业园区南河东路。法定代表人谢冰,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490073-0,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三山街三座四号。法定代表人魏福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8594-8,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220-10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美益建材(武平)有限公司砼货款806044.03元及利息、律师费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324元、执行费10810元,被执行人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用于清偿债务。划拨以执行标的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宝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