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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59号原告高某,无业。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迁西县,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刘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是河北省迁西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