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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6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万平与邓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平,邓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135号原告陈万平,男,汉族,居民。被告邓佶(曾用名邓储富),男,汉族,居民。原告陈万平与被告邓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爱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平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被告邓佶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邓佶向原告陈万平立据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双方对借款利率无约定。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内和逾期后的利息均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的逾期利率应按月利率5‰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邓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陈万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二、驳回陈万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邓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桔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