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小四与路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四,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四(曾用名郭四的),农民。被执行人路平,职工。本院在执行郭小四(曾用名郭四的)申请执行路平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小四(曾用名郭四的)于2015年1月5日申请立案,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小四(曾用名郭四的)于2016年1月14日来涉县人民法院领取标的款3091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