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宝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保印与余平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保印,余平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潘保印,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平云,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保印诉被告余平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保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保印负担。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