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代秀菊、方小红等与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秀菊,方小红,张欣宇,张欣瑞,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凯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34-1号原告:代秀菊。原告:方小红。原告:张欣宇。法定代理人:方小红。原告:张欣瑞。委托代理人:方小红。委托代理人:傅一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负责人:杨子江,该公司经理。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秀菊、方小红、张欣宇、张欣瑞诉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茂西运输分公司、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