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XX与XX(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XX等,XX(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财保15号申请人李XX等21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被申请人XX(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李XX等21人与被申请人XX(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3761.2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12095.83元,共计1025858元。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25858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2585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桂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