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500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