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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4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500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