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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安顺与张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顺,张海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59号原告杨安顺。被告张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顺诉被告张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安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安顺撤回对张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杨安顺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童栎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