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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谭晓莉、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晓莉,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特1号申请人谭晓莉,女,汉族,1992年9月3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委托代理人徐阳,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生,系谭晓莉丈夫,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仕清,男,汉族,1965年2月21日生,系该医院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谭晓莉、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于2016年1月1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靖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谭晓莉与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经泸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一次性赔偿谭晓莉人民币12000元;二.自解协议签订后,纠纷就此终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三.履行方式和期限:司法确认后,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支付谭晓莉赔偿款,收款凭证作为谭晓莉收到赔偿款的依据。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谭晓莉与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医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