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吕清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4刑初5号公诉机关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清林,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东宁县,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东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清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清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50分,被告人吕清林驾驶龙江牌四轮拖拉机,沿东宁县X095线由南向北行至1公里323米处,在超越前方同方向由焦某某驾驶的宁野牌拖拉机时,与对向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宝雕牌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清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吕清林让其儿子吕某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吕清林与被害人家属(邵某某、于某某、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吕清林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2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清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报案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证人焦某某、吕某某证言,东宁县疾病预防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据,东宁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牡丹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清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交通肇事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清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清林让其儿子吕某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清林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清林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被告人吕清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起。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耀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