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黄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黄家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利,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黄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唐远亮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