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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远如凯诉河南晋商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如凯,河南晋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远如凯,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晋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如凯诉被告河南晋商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如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如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远如凯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人民陪审员  程爱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欣-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